广州明确宅基地确权登记原则

  南方网讯 6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原则: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符合一定条件的,有望补办用地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2015年7月15日后建成的农村住宅,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实施意见》明确,在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农民住宅,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由村报镇街审核同意后确权登记;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按照是否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进行分类,对于符合一户一宅的,结合建成时间,面积标准等按程序予以确权登记。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意见》明确,199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经村社同意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经区规划资源部门对土地和规划进行核实后予以确权登记。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未纳入城市更新3年行动计划、年度计划范围,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经村社同意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需补办用地手续,经区规划资源部门对土地和规划进行核实后予以确权登记。

  存量宅基地房屋的建房面积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据辖区历史施行政策确定。2015年7月15日后建成的农村住宅,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新批准农村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层部分建筑高度≤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14米。新建住房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规划图纸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对于村民已有证的原有宅基地房屋的拆建、改建,可按照总建筑面积≤280平方米,限高≤14米的控制要求,按原用地面积进行建设。

  为鼓励村民集中“上楼”居住,加快城镇化进程,《实施意见》提出,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按照其宅基地上已经确权发证的符合规定的住房面积1∶1的比例,在相邻区域置换成拆迁安置房:宅基地住房确权面积小于280平方米的,超出确权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交纳费用后进行置换,置换总面积最多不超过280平方米;宅基地住房确权面积超出280平方米的部分,可予以相应的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标准由各区制定。

  ■链接

  五种情形不可申建农村住宅或购买村民公寓式住宅

  ●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存在“一户多宅”情形的

  ●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

  ●家庭可分户户数小于村民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的宅基地房屋数量的

  ●违反“建新拆旧”政策,未将旧宅基地退回给集体经济组织的

  南方日报记者 刘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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